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学籍管理细则

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学籍管理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严格学校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现依据《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我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二、管理与职责 

第一条:在校长领导下,教务处对全校学生的学籍实行管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接收没有正常办理入学、转学、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得擅自抽取、涂改或重新制作相关学籍材料。违反者,对直接责任人应予纪律处分。

三、健全学籍档案

第二条:教务处应建立完备的学籍档案(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籍管理员要根据“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橱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管”的要求,做好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毕业后,升学档案密封、盖章后统一邮寄到学生相应的大学接收,其它学籍档案转校档案室存放。

第三条:学籍档案有:XX年宿城一中招生录取名单,学籍变动记载表,学籍情况汇总表,转学、休学、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材料,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书存根,学生电子档案软盘,省统一组织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学籍软盘,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等以及其它学籍材料与管理文件。

第四条:学生转学,符合转学条件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转出、转入校盖章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完成转学操作。

四、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招生工作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新生录取按初中毕业生当年的升学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等第,结合个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证件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除名。

第六条:新学年开学后,将依据市招办下发的新生注册名单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系统中完成升学导入,报市教体局基教科审核,审核通过取得正式学籍。学生休学、复学、留级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教务处根据学籍和统编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二周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核,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以及伪造证件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高中新生因病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转入、转出校盖章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完成转学操作。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和学生手册,按期到校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五、考核与评价

学校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要求,建立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并按照要求完成每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实行全省统一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实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实行普通高中课程修习学分管理制度。学生学分认定结果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每学期都应写学生操行评语,评语由班主任负责,以《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视学生一学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情况,以激励为主,实事求是地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同时指出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写的评语要征求任课教师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可以对学生操行评定等级。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操行评为不合格者需经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审定。

操行评定结果(包括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应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籍档案。

六、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年参加课程模块考试取得相应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即可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要从严掌握。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达到以下要求的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按照规定修满学分;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含补考)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等级。

第十七条:修业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不得留级重读。

第十八条:毕(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毕(结)业证书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结)业证书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在照片右下角加盖安徽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毕(结)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方为有效,学校应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试确能达到高一年级水平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奖励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每学期颁发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发给奖状以资鼓励。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很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二十一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年级部审查属实后,报经政教处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布。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二十二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八、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学生或家长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查,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学年。高中期间,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毕业班学生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

第二十四条: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给予休学或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学校同意后,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七条:转出须由学生家长或长期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完成转出手续。

转入要严格控制。符合转入条件的,按同级示范学校方可互转的原则,高中班级有空额的情况下方可接收转入。

第二十八条:其他参照《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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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4-2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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